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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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为了解全省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级统计机构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 本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除“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B306表)”外,其他报表统计范围均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调查单位确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新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单位,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单位的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汇总上报要求 1.“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B306表)报送汇总表;其他报表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各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 2.报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并锁定,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3.关闭、破产调查单位不纳入2017年定报调查范围,在2016年定报调查单位库中设置为“停报”,历史数据以同期数的形式归入各报告期报表中,满足数据审核、查询、汇总和导出等需求。 4.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5.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6.本制度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7.找不到人或没有生产经营活动调查单位的报表处理:找不到人的调查单位,由直管统计机构在调查单位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之后,摸清具体原因,在软件中对这部分调查单位设置相应标识(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停业歇业、其他等),系统自动提取并复制上月(季)数据更新调查单位当前报告期“累计”类指标;可以找到人但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查单位,免报生产经营情况表,由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在软件中勾选相应标识(停业歇业、其他等),但劳动工资、财务状况、能源、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等基层表必须填报。 (六)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所有报表均由各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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