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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9 10:25: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

鲁统办字〔2017〕95 

各处室、中心:

    《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山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第三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综合处、机关党委、资料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等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三)局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等互动栏目的答复情况;

  (四) 政务公开载体建设及便民程度。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量化考核,采取基础得分与加减分项目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础得分:以被山东统计信息外网、山东统计政务微博、统计微信及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采用为准,完成全年采用基本任务40篇次,计100分,完不成任务不得分。

  (二)超额完成采用情况累计加分:

  1.被山东统计信息外网采用的非公文类信息,每条信息加0.5分。

  2.被山东统计政务微博、统计微信采用的非公文类信息,每条信息加0.5分。

  3.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网页上加载的非公文类信息,每条信息加0.5分。

  4.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加载到山东统计信息外网、山东统计政务微博、统计微信或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每条次加1分。

  (三)减分项:

  1.主动公开的信息出现失误的,每件扣2分;发布公开信息超过有关规定时限的,每件扣1分。

  2.依申请公开信息超期回复,且未申请延期办理或申请延期办理未告知申请人的,每件扣2分;因工作失误,被申请人复议或投诉的,一票否决并追责问责。

  第六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逐项打分,计算出考核分值,考核结果作为处室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商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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