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业务问答(一)普查与经济普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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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几年,我们经常在很多媒体上接触到各种普查。那到底什么是普查?它有什么特点?答:所谓普查,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解社会和经济的全面或某方面状况,按照统一方案和标准,在统一时点所组织的定期或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包括方案设计、资料收集、数据处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 普查主要用来调查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全面的调查报表来收集的资料,对集中领导和统一行动的要求最高。 从定义中不难看出,普查有6个特点:专门组织的;有统一的时点和期限;有统一的方案;一次性调查;全面性;全过程调查。 问:能具体介绍一下普查的主要特点吗?答:普查是专门组织开展的全面调查,主要有如下特点: 1.普查通常是一次性的或周期性的:由于普查涉及面广、调查单位多,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常需要间隔较长的时间,一般每隔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如我国的经济普查从2004年至今已进行了三次,今年要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人口普查从1953年至2010年共进行了六次。今后,我国的普查将规范化、制度化,即每逢末尾数字为“0”的年份进行人口普查,每逢“3”或“8”的年份进行经济普查,每逢“6”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 2.规定统一的标准时点:标准时点是指对被调查对象登记时所依据的统一时点。调查资料必须反映调查对象的这一时点上的状况,以避免调查时因情况变动而产生重复登记或遗漏现象。例如,我国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就是要反映这一时点上我国二三产经济的实际状况。 3.规定统一的普查期限:在普查范围内各调查单位或调查点尽可能同时进行登记,并在最短的期限内完成,以便在方法和步调上保持一致,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规定普查的项目和指标:普查时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进行登记,不准任意改变或增减,以免影响汇总和综合,降低资料质量。同一种普查,每次调查的项目和指标应力求一致,以便于进行历次调查资料的对比分析和观察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情况。 另外,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普查的数据一般比较准确,规范化程度也较高,因此它可以为抽样调查或其他调查提供基本依据。第二,普查既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又是一项广泛性的群众工作。我国历次普查都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做好宣传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的理解和配合,因而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问:普查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普查作为专门组织的全面的大型调查,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统一规定调查资料所属的标准时点。 2.正确确定调查期限、选择登记时间。为了提高资料的准确性,一般应选择在调查对象变动较小和登记、填报较为方便的时间,并尽可能在各普查地区同时进行,力求最短时间完成。 3.规定统一的调查项目和计量单位。同种普查,各次基本项目应力求—致,以便历次普查资料的汇总和对比。 4.普查尽可能按一定周期进行,以便于研究现象的发展趋势及其规律性。 问:除了普查,还有其他调查方式吗?具体有哪些?答:统计调查的方式比较多,除了普查,还有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 问:普查的作用和地位如何?答:普查是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收集国情国力资料的一项科学方法。 普查的总目标和总任务是:通过周密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面的调查研究,提供系统的数据资料,来分析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是否合理、各种比例关系是否协调等,为各级领导和部门,同时向社会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料,为编制长期规划和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服务。 由此看来,普查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问:既然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为什么还要搞普查?答: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统计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各项常规报表也比较正常,比较及时。但是,一些数据和信息等还是要通过普查取得,主要原因有: 1.为了摸清家底。 2.日常统计资料不够全面,不够详细。 3.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取得足够的信息。 问:我们国家已经开展过哪些普查?答: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口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三产普查、经济普查等数十类次普查,涉及各行各业。当然,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名称。 问:什么是经济普查?国家是在什么背景下决定开展经济普查的?答:提起经济普查,我们通常会用“3+1”来描述它,即经济普查是将基本单位普查、工业普查和三产普查这三项普查合并后,再加上一个专业——建筑业调查,组成了现在的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是最“年轻”的普查,到今年仅有15年的历史。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会议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原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问:开展经济普查有什么法律依据?答:开展经济普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2003年8月11日,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明确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了详细了解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解决普查工作中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协调配合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并发布本条例,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问: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问:整个经济普查过程,大概分几个步骤或阶段?答:从工作角度讲,所有普查的阶段差别不大,只是内容不同。基本都分为准备阶段、普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阶段和成果应用等。从经济普查业务角度说,主要包括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开发应用等阶段。 清查摸底阶段,主要是摸清普查对象的数量和基本信息等,为下一步的普查登记做好准备。目前,各地正在做的就是第四次经济普查清查摸底阶段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原来基本单位普查的内容。 普查登记阶段,主要是对普查对象的普查资料进行登记采集,获得全面的普查信息。这是整个经济普查的核心阶段。 开发应用阶段,主要包括成果发布、资料开发、课题研究等。 问:普查经费如何保障?答:经济普查作为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人、财、物投入。普查经费只有按时拨付、足额到位,才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为此,根据我国财政体制的现状,考虑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需要通过经济普查全面把握和了解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经费的管理,条例要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管理好、使用好。 《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六条规定,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此外,第二款还对经费使用进行了规定: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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