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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业务问答(四)依法普查

发布日期:2018-09-19 13:56:45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目前对经济普查作出规范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答:统计法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等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几个统计法律法规:

1.统计法律。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①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统计地方性法规。我省的《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成了经济普查工作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确保了我们经济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在维护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上发挥重要作用。

开展经济普查有法可依。《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问:如何严守底线打消调查对象顾虑?

答:统计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统计活动中,对组织实施统计活动者、参与统计调查活动者以及统计调查成果使用者,都规定了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一共规定了“26个不得”,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触碰了这些统计法律底线,都要承担统计法律责任。经济普查要严守以下两条底线:

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经济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够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以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不得将统计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为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入户难、配合难问题,消除经济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确保经济普查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统计法和条例都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推断或者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例如,税务机关不得依据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资料来计征税款等。

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能树立依法统计的意识,积极配合参与第四次经济普查,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普查信息,坚决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争做优秀企业和居民,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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