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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说明

发布日期:2019-10-18 11:14: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监督局 字体:[ ]

近日,山东省统计局制发了《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该基准依据《统计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基准界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是按照违法当事人的实际违法数额比例进行划分的,总体区分为四大类:即违法数额比例不足30%的;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在统计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省统计局严格按照以上四种类型,结合违法数额总量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山东省统计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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