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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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计局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规范突发事件统计应对处置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统计数据上报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或可能危及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统计工作安全或严重干扰统计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和处置等紧急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果断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统计工作应对的突发事件可分成四类: (一)经济类突发事件:如国内外已显现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爆发的迹象等反常经济现象。 (二)技术类突发事件:如网络突然中断等。 (三)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如波及较大范围的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事件;急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和安全生产类事件:如局部打砸抢烧、骚乱等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事故灾难等安全生产事件等。
第二章 组织指挥与职责
第六条 省统计局成立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二级巡视员、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为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出指导意见;批准启动或终止统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指挥统计系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应急办主任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人事处、执法监督局、设管处、综合处、核算处、财务处、机关党委、数管中心、资料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办主要职责: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负责接收突发事件报告;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紧急援助等。 第八条 各处室(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应急监测与报告
第九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及信息报告制度。各处室(中心)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各业务处室(中心)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需要,密切监测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现经济运行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办报告。 办公室负责监测统计系统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生活、自然灾害等情况。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对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办报告。 综合处、资料管理中心负责监测有关媒体对统计信息、统计工作的报道,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政府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办报告。 数管中心和各业务处室(中心)负责监测网络运行和联网直报系统运行情况,发现网络和系统运行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办报告。 第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及时上报的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范围,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内容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各处室(中心)在监测或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应急办;在未接到应急办指令前,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办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对接报情况进行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处室(中心)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反应,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应急办要将应急预案实施情况随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发布指令终止执行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各处室(中心)应当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信息畅通。 第十六条 财务处、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物资的筹集储备和管理,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时紧急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数管中心、办公室应当对网络设备、通讯工具、双回路电源等应急工作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各种设施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正常运转,确保应急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报警及时、信息准确、预案周密、措施有效、处置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应急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二)拒不执行本办法及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不当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五)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妨碍、危害统计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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