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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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和《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并以国统字〔2019〕43号、44号通知印发各地各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属强制性标准,请各单位在今后统计和核算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上述标准已加载到“公共数据”-“统计标准”栏目。
山东省统计局 2019年4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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