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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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鲁统函〔2020〕17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你厅《关于报审<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实施审批后的《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有效期至2023年11月。 请严格按照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范围和调查表式执行,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有效期内进行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质量。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在政府部门间共享,并将电子文档资料及加盖部门或单位统计部门公章的同版纸质资料报送省统计局工业处。 特此复函。 山东省统计局 2020年11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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