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0-007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关于《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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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辛树人 2020年12月3日,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深化统计职称制度改革和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基层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引领基层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不断提升能力素质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起草背景 目前,我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均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统一的标准条件不适应基层统计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问题逐渐显现,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基层职称制度,制定专门面向基层统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加以解决。 2018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中,要求“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2020年6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基层职称指导标准,指导各市推进建立基层职称制度、做好评审工作”。 为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基层统计人才活力,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等,省统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并印发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三、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分3章,包括总则、标准条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价方式。特别说明了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实绩、创新成果,实施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为引领统计专业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按照本标准条件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人员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基层区域内有效。 第二章,标准条件。提出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及在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三个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相较于全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基层职称标准条件在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评价方面更贴近基层实际。比如,在工作业绩方面,增加关于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的评价内容,将“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者所在单位被省、市级统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作为条件之一;在研究成果方面,将省级统计部门内部刊物上、或在市厅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作为条件之一。基层标准更加符合基层工作特点,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基层统计人员加强统计改革创新,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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