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0-005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关于《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有关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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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有关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评价标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2018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要求动态调整修订职称评审标准条件。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中,对统计职称评审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我们在原有标准条件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我省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并向全省统计系统、人社系统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山东省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文件依据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为我们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是我们制定本标准条件的重要参考。 三、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分5章,包括总则、报考条件、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价方式。 第二章,报考条件。提出报考高级统计师考试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提出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在专业工作经历、统计业务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破格条件。提出破格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五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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