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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004502016L/2020-005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统计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有关解读(失效)

发布日期:2020-12-14 09:23: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事处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2018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中,要求“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2020年6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基层职称指导标准,指导各市推进建立基层职称制度、做好评审工作”。为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基层统计人才活力,我们起草并印发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文件依据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是制定本标准条件的重要参考。

三、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分3章,包括总则、标准条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价方式。

第二章,标准条件。提出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及在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三个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文件地址链接:《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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