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0-0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有效性: |
对《关于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的有关答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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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对 《关于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 的有关答复意见
尊敬的张树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省人大第20200290号)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支持。收到您的宝贵建议后,省统计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1、相关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我省出台的关于统计违法行为罚款相关政策,罚款幅度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二十万元上限。 2、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也积极向国家统计局进行了沟通汇报。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在修订过程中。经了解,修订草案中已经将罚款数额提高到50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进,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完成后,及时修改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继续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要罚款,而且要在失信平台公示相关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达到处罚一个,警示震慑一片的效果。 再次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统计局 2020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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