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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15:07:04 浏览次数: 字体:[ ]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的通知

鲁统字〔2020〕15号


各市统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统计法》,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作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和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省统计局决定开展2020年“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以全省联网直报单位为主,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部分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能源消耗企业等等。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统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三、检查时间

(一)省统计局从规上单位名录库中按2%左右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单位(名单随后下发),分配到各市,由各市组织检查或由市、县分别检查,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11月30日前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及执法案卷材料。(剩余3%由各市县自行抽取)

(二)省统计局直接抽取部分市县的企业进行检查。(省统计局检查企业与分配到各市的企业不重复。)

四、检查要求

(一)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统计“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结束后,按照上级规定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在相关平台公开检查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处理。

(四)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平台公示,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五)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联系人:刘其昶

电  话:0531-86129480

山东省统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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