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0-002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有效性: |
《关于沥青作为原料不纳入能源消费量的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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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沥青作为原料不纳入能源消费量的 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郑景东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 对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沥青作为原料不纳入能源消费量的建议》,省统计局高度重视,迅即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沥青及其能源属性 沥青,目前主要分三类,即煤焦沥青、石油沥青和天然沥青。煤焦沥青是炼焦的副产品,石油沥青是原油蒸馏后的残渣,天然沥青是石油在自然界长期受地壳挤压并与空气、水接触逐渐变化而形成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石油沥青。沥青是防水、防潮和防腐的有机胶凝材料,用于涂料、塑料、橡胶等工业以及铺筑路面等,当前我国大量生产、使用的主要是石油沥青。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能源统计报表制度》(P15、P30、P38、P44-45)规定,石油沥青属于能源品种,是原油用于炼油加工转换后的产物。炼油产出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 、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等。国家《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对炼油“产出品”的种类划分,有个逐渐细化过程。2005-2010年,能源报表中并没有将“石油沥青”单列,而是作为“其他石油制品”的一部分;自2011年开始,将“石油沥青”作为炼油产出品单列。 二、石油沥青应纳入能源消费范畴 作为一种能源产品,石油沥青可以作为燃料消费,也可以作为原材料使用。按照当前全国统一的能源统计制度规定,无论哪一种方式的消费,都应计入能源消费量。比如煤炭,不论作为能源消费,还是作为生产化肥的原材料消费,都要计入能源消费量。 1、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能源统计报表制度》P42) 2、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P43) 3、对于生产防水卷材的企业,石油沥青的消费方式是用作原材料,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燃料。根据前述规定和当前统计工作实际,不论哪种方式,均应纳入能源消费量统计。 三、能源统计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引自统计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而制定、全国统一执行的标准规范。 以上答复,请指正,并恳请继续关心支持统计工作。
山东省统计局 202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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