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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1 15:10: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监督局 字体:[ ]

一、请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辛树人(山东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的规定,但只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额度,没有对处罚幅度再进一步细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易操作和把握,容易发生对同样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现处罚畸重畸轻的情况,容易产生执法腐败。为解决上述问题,弥补《统计法》处罚规定过于宽泛的问题,省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精神,制定了《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按照统计违法行为的类型、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对处罚尺度进行了细化,有助于执法人员更加客观、公正、规范地行使行政处罚权,能够更好地保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执法人员也是一个约束,可以有效防止以权谋私、滥用处罚权的行为,从制度设计上减少执法腐败。

二、请问制定出台《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辛树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省统计局在2019年制定了《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该文件于2021年10月到期。同时,今年7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适应当前统计执法工作需要,同时做好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衔接,省统计局研究制定了《裁量基准》。

三、请问制定出台《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辛树人:制定裁量基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为主要依据,同时我们参照了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试行)》有关规定,借鉴了北京、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

四、请问制定出台《裁量基准》主要经过了哪些过程?

辛树人:2021年上半年起,省统计局组织开展《裁量基准》起草工作,在梳理统计执法职能的基础上,逐一对照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多次征求省统计局各处室、各市县统计局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法律专家对制定出台裁量基准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评估。同时,我们在山东统计信息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裁量基准》经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五、请问《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辛树人:本《裁量基准》共26条。首先明确了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步骤,细化了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规范了基本裁量规则。其次,本《裁量基准》将《统计法》规定的7种主要统计违法行为,分别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划分了ABC三个裁量档次,轻微的对应A档,一般的对应B档,严重的对应C档。比如,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差错率在30%以下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差错率超过30%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差错率超过60%且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为保护营商环境和调查对象的利益,本《裁量基准》还规定了一些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具体违法情节。最后,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本《裁量基准》还规定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节。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PPT.doc

原文链接: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21/11/11/art_6174_1029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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