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统函〔 2012〕6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统计调查组织要求及技术特点,制定《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推进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完善激励机制,通过综合考核,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时效和统计数据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优质统计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承担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17市统计局,以及具体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业务人员。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和各市统计局及其业务人员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先进集体(满分100分)

    1、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配备情况(10分)

    (1)明确本部门(市统计局)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并将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纳入部门统计(社会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3分)

    (2)明确负责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职能处(科)室,落实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机构变更和人员调整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3分)

    (3)在报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报表时,纸介质汇总表有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的手书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分)

    2、业务开展和统计报表质量情况(80分)

    (1)业务开展情况(10分)

    ①按时按要求参加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相关会议(以会议通知和人员签到情况为依据计分)。(2分)

    ②及时认真地组织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会议和人员业务培训(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以信息形式报省统计局备案)。(2分)

    ③健全完善统计体系,及时认真落实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任务(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以信息形式报省统计局备案)。(3分)

    ④积极组织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督导检查,加强数据质量监控(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以信息形式报省统计局备案)。(3分)

    (2)报表质量情况(70分)

    ①及时性(15分)

    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报送时限内按时上报的(以基层表网上直报时间和汇总表电子邮件或纸介质寄送时间为准),得15分。其中:基层单位网上直报及时性占5分,按应报单位的及时报送率折算得分;省直部门和市统计局汇总表及时性占10分,每迟报一天扣1分,最多扣10分。

    ②完整性(15分)

    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行业和区域分工范围内的网上直报系统基层单位库组织报表工作,防止单位漏报错报,经核实确应更改或增删基层单位名录信息的,及时将修改情况以纸介质文件报送省统计局备案。其中:基层单位网上直报的完整性占5分,按应报单位的实际上报率折算得分;省直部门和市统计局汇总表的完整性占10分,按各汇总表指标项的实际上报率折算得分。

    ③准确性(35分)

    ——无数据质量问题,差错率为零的,得35分。

    ——在上报截止日期前,上报单位对已报出数据的错误自行发现并纠正的,不扣分。

    ——在上报日期截止后,上报单位已报出数据的错误,每发现和纠正1处扣1分,最多扣15分。

    ——对省统计局提出数据查询和修改意见,三日内未做出修正或反馈情况的,扣10分。

    ④规范性(5分)

    省直部门和各市统计局在报送汇总表数据的同时,报送有关数据情况说明或质量评估报告,由省统计局酌情计分。无数据情况说明或质量评估报告的不得分。

    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报表分为年报和定报,在对报表质量考核时,按照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定报和年报分别占15%、20%、15%和50%的权重综合计分。

    3、工作总结和信息分析报送情况(10分)

    省直各部门、各市统计局对考核年度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地总结,并在年度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统计局报送工作总结;考核年度内省直各部门和各市统计局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资料和工作情况,撰写并报送相关信息和统计分析。工作总结和信息分析各占5分,由省统计局根据报送材料酌情计分,不报送的不得分。

    (二)先进个人(满分100分)

    1、热爱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责任心强,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山东省文化及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及相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20分)

    2、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效推动本部门(市统计局)、本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20分)

    3、勤于学习,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在完成报表上报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工作中成绩突出。(20分)

    4、积极参与本部门(市统计局)、本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业务培训和宣传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20分)

    5、积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分析研究和工作探索,对本部门、本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方法进行探索创新和总结。(20分)

    三、考核组织和表彰办法

    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由省委宣传部和省统计局联合组织开展,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内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考核情况将在全省通报,对统计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同时,省统计局还将定期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通报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等核心指标数据,反馈各部门、各市对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及网上直报单位的报送率。

    四、实施时间

    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的时间周期定为当年3月至次年2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统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