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统计制度(试行)》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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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你厅《关于申请审批〈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统计制度(试行)〉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实施审批后的《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统计制度(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 请严格按照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范围和调查表式执行,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有效期内进行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质量。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特此函复。 山东省统计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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