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1-002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关于《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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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1年省统计局起草制定《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1年6月30日发布生效,2016年修订一次。多年来,统计部门以《规范》为依据,指导规范企业统计,夯实企业统计基础,提高企业统计能力,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期限的规定,《规范》将于今年6月30日到期,我们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该《规范》重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条款: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主要条款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主要条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机构,小型企业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八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对起草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及总体要求进行概述。 第二章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共四条,对企业统计机构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提出要求。 第三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共五条,对企业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设立内容、设立形式、相关制度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统计报表制度:共七条,对企业执行的统计报表制度类型、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统计资料管理:共四条,对企业统计资料内容、保存期限、保存形式、发布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统计信息化:共三条,对企业特别是联网直报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统计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章依法统计:共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学习遵守《统计法》作出总体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一条,对有效期作出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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