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2-00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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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的通知 鲁统字〔202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牢牢把握企业培育工作主动权,进一步支持企业持续成长壮大并及时入库纳统,稳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全面准确反映全省高质量发展成效,特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村居作用,以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为抓手,以改进政府服务方式、提升区域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基础,以高效统计监测为支撑,着力构建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二)工作目标。由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村居全面摸排、职能部门培育、统计部门纳统”的企业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推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持续成长,达到标准、符合纳统要求企业应纳尽纳、应统尽统。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监管体系。依据市场主体单位分布情况,按照经营所在地(建筑业按法人注册地)原则,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依托村居等统计基层基础,由村居统计人员队伍,负责走访、调查工作中掌握的生产经营较好且未纳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及主要业务等情况,由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纳统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向企业宣传介绍各类惠企政策,畅通问题反馈渠道等。(牵头单位:省统计局) (二)筛选确认“种子”和“准四上”企业。统计部门依据税务等部门定期提供的企业行政记录资料,初步筛选“种子”企业(达到纳统标准60%以上)和“准四上”企业(达到纳统标准80%以上)名单,经村居统计人员实地核实确认后,正式形成“种子”企业和“准四上”企业名单。(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参与单位:省税务局) (三)动态监测企业成长。统计部门建立“种子”企业和“准四上”企业统计监测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填报有关数据,梳理符合纳统条件企业名单。定期监测纳统企业经营情况,梳理退库(一套表调查单位库)风险企业名单和三年内新纳统企业名单。及时将上述企业名单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省统计局) (四)分类培育服务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诉求,进行分类梳理,“一企一策”制定培育扶持计划,开展惠企政策推送、问题化解、帮扶指导等服务工作。建立“一企一策”督办制度,提高培育效率。着力向金融单位、科研单位、同产业链大型企业推荐优质“种子”和 “准四上”企业,助力企业发展壮大。针对企业遇到的发展环境问题,及时制定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营造区域良好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 (五)入库纳统达标企业。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监测情况,将符合纳统标准企业名单推送到行业主管部门。村居统计人员指导企业备齐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符合纳统标准企业及时申报纳统。针对未能通过纳统审核的企业,统计部门将问题归口反馈至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待问题解决后及时将企业纳统。(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 (六)持续服务纳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照退库风险企业和三年内新纳统企业名单,持续跟踪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四上”企业接续发展良好局面,提高纳统企业质量。(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分类培育 (一)共享行政记录资料。税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截至6月底、9月底、11月底和12月底企业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9位)、登记注册类型名称、经营范围、行业小类代码、联系方式、登记注册时间、机构类型、单位类型、营业收入;省统计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税务局提供“四上”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基础信息。(牵头单位: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省统计局) (二)培育纳统工业企业。推送惠企服务,坚持一业一策、一企一策,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在企业孵化、税收优惠、融资便利、人才保障等方面制定并落实专业化、精准化培育方案,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等高成长性企业,研究制定扶持激励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出台并推动企业纳统激励方案,宣传、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统计局) (三)培育纳统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研究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培育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激励企业做大做强,落实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省内注册建筑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主动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扶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单位:省统计局) (四)培育纳统商贸企业。制定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扶持培育、转型升级、升规纳统激励机制并落实。把好“引进关”,不断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强化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跟踪、监测品牌商、电商、城市商业综合体等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建立重点培育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商贸企业入库纳统、外省法人在我省商贸分支机构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力度。积极宣传动员、督促指导达标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纳统一批的良性循环。(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统计局) (五)培育纳统服务业企业。做多增量,提升质量,对照部门负责行业代码(见附件2),在机制创新、政策激励、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服务业企业精准培育方案。加大对信息软件、研发、物流、设计、营销、检验检测、认证、文化、旅游、康养等高成长性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问题,指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夯实统计基础,建立重点企业动态监测机制,督促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统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承担纳统工作机构和负责人,配强村居统计力量,统筹做好企业监测、培育和入库纳统各项工作,确保见到实效。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县(市、区)政府要压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建立完善企业激励政策,加大重点企业培育扶持力度,积极引导本行业本领域企业做好申报纳统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并认真做好申报纳统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宣传介绍各种惠企政策,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纳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广泛支持、积极配合企业培育纳统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纳入联网直报统计企业认定标准 2.部门负责服务业行业代码表 山东省统计局 2022年1月19日 附件1 纳入联网直报统计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办法。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附件2 部门负责服务业行业代码表
注:本表中行业代码不足4位的,为行业代码前2位或前3位 原文下载: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关于《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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