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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5 16:42: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事处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拟于2023年1月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统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更好发挥统计职能作用,是新时代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2020年,我局联合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对我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持续深化,一系列新政策、新要求相继出台,有必要对原有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评价标准和内容表述主要参考了审计、经济、档案、住建等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三、制定过程

自2022年8月,我们启动了对《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修订工作。为保证标准条件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更加符合国家、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在原有标准条件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逐项梳理。过程中,多次征求全省统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意见建议。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对<山东省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的公告》,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30日分别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山东统计信息网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们将意见反馈情况汇总分类,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并委托省统计局法律顾问进行了论证及评估。2022年11月16日经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标准条件共分五章、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价方式。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报考条件。提出报考高级统计师考试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分别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任职条件对运用统计知识解决问题等提出要求;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分别对应具备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情况等提出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提出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在专业工作经历、统计业务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破格条件。提出破格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五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原文链接: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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