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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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山东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山东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已经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山东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体制机制,夯实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防惩统计造假责任,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统计局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约谈对象),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程序;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精准高效,强化教育警示。 第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或发起约谈的专业处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处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方式。 约谈事由相同、整改要求相近的,一般采取集中约谈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不力的; (二)省统计局立案调查、直接核查或随机抽查发现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包括国家统计局转交省统计局立案调查、直接核查的案件或线索等); (三)省统计局转交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或统计违法线索,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或群众举报多发频发的; (五)专业处在数据核查或审核中发现数据失实严重,需要约谈的;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约谈对象一般为下列人员: (一)市级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二)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 约谈对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约谈事由和情节确定。 第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报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等内容。 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等内容。 专业处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其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统计执法监督局协助。 第九条 约谈方案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当适时起草约谈通知并按程序印发。 约谈通知一般以省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统计局,可视情抄送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约谈对象涉及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约谈通知以省统计局名义印发市级人民政府。 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统计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或专业处通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专业处结合本单位职责提出整改意见; (五)约谈对象依次表态发言。 根据工作需要,省统计局领导可委托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约谈会议由统计执法监督局派员记录,会后形成约谈纪要,并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统计局,可视情抄送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统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党委政府报告约谈情况。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统计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每次约谈会议后应当整理形成约谈档案,主要包括约谈方案、约谈通知、专业处约谈建议、约谈通报稿、约谈对象表态发言、整改报告等。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可以视情对约谈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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