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3-003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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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量基准制定背景 2022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号)。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山东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经山东省统计局党组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党组研究同意,《裁量基准》于2024年2月1日印发施行,有效期四年。 二、裁量基准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推动全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裁量基准制定依据 《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号)等。 四、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紧密结合我省统计行政执法实践,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逐条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统计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档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明确,按情节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涵盖了情节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种情形,个别档次又细分为多个阶次。《裁量基准》的执行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裁量基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原文链接: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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