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3-0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有效性: |
对编号20230773《关于烧碱电解用电作为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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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烧碱电解用电作为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建议》收悉。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省统计局高度重视,现函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烧碱电解用电作为原料用能不应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国家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所谓原料用能,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至于电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电力消费都是纯能源消费,不构成任何产品的实体,因此烧碱电解用电不符合原料用能定义标准,有关电力消费仍应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特此函复! 山东省统计局 202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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