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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山东省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的函

发布日期:2024-01-11 11:37: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设管处 字体:[ ]

鲁统函〔2024〕1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单位《关于申请增加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指标并扩大调查范围的函》(鲁卫函 〔2023〕67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的本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84项中医药统计指标(其中,53项指标可共享获取,31项指标需要填报),扩大了调查范围。制度自2024年1月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底。请严格按照修订后的调查表式和统计范围执行。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调查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质量。

特此函复。


附件:山东省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略)




山东省统计局          

2024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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