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申请公开指南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文后面的附件下载),通过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地址:济南市经四路158号,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邮编250001。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tjj.shandong.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762)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上申请或书面填写)。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