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制度(试点)的批复 | ||||
| ||||
鲁统字〔2024〕48号 青岛市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制度(试点)>的请示》(青统字〔202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青岛市实施审批后的《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制度(试点)》,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和表式执行,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有效期内进行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山东省统计局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