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后评估报告 | ||||
| ||||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 1.评估《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2.评估《标准条件》在实施过程中的取得成效和存在不足,对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继续执行等进行全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标准条件》是高级统计师职称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对申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共分五章、十五条,包括总则、报考条件、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和附则。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 (三)评估过程 2025年7月,启动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对省内其他系列(专业)高级职称标准条件和兄弟省份近年来新出台的高级统计师标准条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分析。在全省统计系统范围内针对高级统计师现行标准条件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逐条收集修改意见和新增意见,并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不足进行整理汇总。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就《标准条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进行论证。综合以上各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省统计局于2022年11月印发《标准条件》。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规范性。《标准条件》各章节分别对报考条件、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等作出了规范。表述规范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标准条件》包含3个方面12个大类31个小项,内容针对性强,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多样化申报方案,涵盖范围更广、更加贴合统计工作实际,对开展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标准条件》实施期间,省统计局认真履行统计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责,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年均90余人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资格,激发了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统计人才支撑。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各方均反馈《标准条件》的实施为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提供了标准,为统计专业人才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激励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1.第八条中“(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建议加入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 该条建议已采纳,拟将“专业工作经历”的第四条表述修改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或3项以上市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及相关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2.第九条中“(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级以上表彰1次,或市级表彰2次,或县级表彰3次;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建议减少表彰奖励次数要求。 该条建议已采纳,拟将“工作业绩成果”的第一条表述修改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4次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3.第十条中“(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建议降低对论文数量要求。 该条建议未采纳。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 经评估,《标准条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后,印发施行。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标准条件修订印发后,可能会出现部分申报人员对新标准条件相关条款、描述等理解不清、概念模糊等情况,我们将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相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随时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山东省统计局人事处 2025年10月24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