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后评估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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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 1.评估《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2.评估《标准条件》在实施过程中的取得成效和存在不足,对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继续执行等进行全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标准条件》是基层统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对申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共分三章、十九条,包括总则、标准条件和附则。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 (三)评估过程 2025年7月,启动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对省内其他基层系列(专业)高级职称标准条件和兄弟省份近年来相似相近标准条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分析。在全省统计系统范围内针对基层统计专业现行标准条件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逐条收集修改意见和新增意见,并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不足进行整理汇总。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就《标准条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进行论证。综合以上各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2020年6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基层职称指导标准,指导各市推进建立基层职称制度、做好评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省统计局于2022年11月印发《标准条件》。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规范性。《标准条件》各章节分别对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基层高级统计师所需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条件、研究成果条件等作出了规范。表述规范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标准条件》内容针对性强,为基层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多样化申报方案,涵盖范围更广、更加贴合基层统计工作实际,对开展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标准条件》实施期间,省统计局认真履行基层统计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责,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年均30余人取得相应职称资格,既释放了职称改革红利,又促进了基层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各方均反馈《标准条件》的实施为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审提供了标准,为基层统计专业人才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加强基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激励作用。 1.建议在“专业工作经历”中加入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 该条建议已采纳,拟在基层高级统计师、基层正高级统计师“专业工作经历”中加入市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 2.基层高级统计师工作业绩条件中“4.参与有关部门立项的统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厅级调研类或科研类竞赛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建议与相似相近条件合并表述。 该条建议已采纳,拟与基层高级统计师“工作业绩条件”第一条合并表述,修改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市厅级竞赛类活动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部门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并调整至“统计研究成果”。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 经评估,《标准条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后,印发施行。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标准条件修订印发后,可能会出现部分申报人员对新标准条件相关条款、描述等理解不清、概念模糊等情况,我们将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相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随时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山东省统计局人事处 2025年10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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