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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004502016L/2025-00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统计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4 13:07: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事处 字体:[ ]


索引号

11370000004502016L/2025-00421

文号

鲁统字〔2025〕107号

标题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SDPR-2025-0320001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统字〔2025〕107号


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统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统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制度,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均可作为代表作,重点考察成果质量。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三)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四)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八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大型普查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国家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3项以上,已结题验收。

(三)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开发应用大数据能力方面有创新,并通过市级及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作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领导批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领导批示2次以上,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次以上,或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次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获得2次以上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四)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主持制定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第十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统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报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分析报告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或2项以上被市厅级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二等奖3次以上或一等奖2次以上。

(四)统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在统计应用方面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

(五)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已颁布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满8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对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满3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本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统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三)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六)业绩成果和竞赛活动的获奖均指授予个人的,以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文件为依据,不含授予单位(部门)的相关奖项。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承担完成的课题一般以最终成果或结项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九)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文章发表当年为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4日。


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统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制度,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均可作为代表作,重点考察成果质量。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条件包括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第九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2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1项以上国家级、2项以上省级或3项以上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乡镇、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以上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以上省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以上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以上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或3项以上市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及相关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第十条  工作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1次以上,或被县级领导批示2次以上,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4次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四)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在市级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得一等奖3次以上。

(四)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已颁布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考评。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统计科研课题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六)业绩成果和竞赛活动的获奖均指授予个人的,以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文件为依据,不含授予单位(部门)的相关奖项。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承担完成的课题一般以最终成果或结项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九)本标准条件中的报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刊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4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有关解读

                    专家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原文下载: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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