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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004502016L/2025-0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统计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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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有关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4 13:35: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事处 字体:[ ]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有关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持续释放政策红利,在充分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坚持基层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融入国家职称改革最新精神,通过山东省统计局官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广泛征求系统内外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邀请专家、基层人才代表等进行评估论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条件》。

四、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分三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评价方式和评价原则。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单位从事统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人员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基层区域内有效,仅在基层岗位聘用,不作为非基层单位岗位的聘用依据。

第二章,标准条件。提出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及在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原文链接: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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