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6-001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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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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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程连德 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重要执法权力,直接关系到执法公平公正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裁量权基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统计工作实际,对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裁量标准、适用情形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推动全省统计行政处罚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裁量权基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守法治底线,规范权力运行。《裁量权基准》明确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所有处罚档次的设定均严格遵循《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授权范围,确保每一项处罚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坚决杜绝越权处罚、随意处罚,维护了统计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细化量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裁量权基准》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实现了裁量标准的精细化管理。针对《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的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不同档次的处罚标准。特别是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处罚方面,区分主要价值量指标与其他指标,综合考量违法数额比例和违法数额档次,设置了阶梯式处罚标准,有效避免了“同案不同罚”的问题,对个体工商户单独设置裁量标准,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 三是构建认定体系,填补制度空白。为解决实践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不好把握的问题,《裁量权基准》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将暴力威胁、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后果、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等四种情形统一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在各裁量标准分项中对达到相应数额门槛的违法行为直接标注“情节严重”,形成“定性+定量”的完整认定体系,执法人员对照即可适用,大大降低了执法中的不确定性。 四是引入主观考量,体现过罚相当。《裁量权基准》在裁量原则中明确增加“对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与过失违法行为予以适当区分”的要求,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对存在主观故意且差错率较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加重处罚条款,在裁量标准中予以体现,既防止了对过失违法的过度惩戒,也确保了对主观恶意的精准打击,使裁量结果与违法性质相匹配,真正做到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五是明晰裁量规则,平衡惩戒保护。《裁量权基准》设专章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对违法数额较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等情形明确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对受干预指认且查证属实的明确应当减轻处罚,对违法数额影响较大、长时间大范围差错、再次违法等情形明确应当从重处罚。通过细化裁量情形,既体现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戒刚性,又给予执法人员必要的裁量空间,确保处罚结果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六是强化教育引导,彰显执法温度。《裁量权基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要求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裁量标准中,对初次违法、违法数额比例较低且及时改正等情形设置了较为宽松的处罚档次,体现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柔性执法理念,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又传递了执法的温度关怀,有利于引导统计调查对象自觉守法、主动纠错。 七是统一裁量尺度,维护公平公正。《裁量权基准》要求对同类、同情节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要基本一致。通过对各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系统梳理和统一规范,有效避免了不同地区、不同执法机构之间裁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使统计执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维护了统计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及公信力。 《裁量权基准》的出台,是山东省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升统计执法水平的制度保障。下一步,山东省统计局将认真做好《裁量权基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全省各级统计执法机构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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