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016L/2026-001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有效性: |
| 专家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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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闫飞,男,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威海市政府法律顾问。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近日,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印发了《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该《裁量权基准》依据《行政处罚法》《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秉承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指导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为统计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最直接的明确依据,进一步增强了统计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裁量权基准》共分总则、裁量标准、裁量规则、附则四章、二十三条内容。作为新修改统计法实施后,制定施行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裁量权基准》具有精细化和体系化的显著亮点。 一是精细化,通过“比例+数额”的二维矩阵将处罚幅度精确到具体数值区间,极大的提高了《裁量权基准》的可操作性,为统计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处罚方式明确为警告、责令改正并警告以及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种。依照具体情形,罚款金额可为一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等。《裁量权基准》第八条,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情形,区分主要价值量指标和其他指标,违法数额从2000万元起到20亿元以上,细化为7档裁量档次,涵盖了所有违法情形,清晰界定了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边界,切实增强了统计行政处罚工作的可操作性。 同时,考虑到普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客观差距,在上述条款中,《裁量权基准》还将“违法数额比例”和“违法数额”相结合作为认定标准,构建了一个二维矩阵式的裁量框架,把违法数额比例从10%以下到90%以上划为5个区间,对应细化违法数额得到的7个裁量档次,综合认定违法行为轻重程度,有效避免了企业因经营规模差异而在同一统计违法行为中面临的过错与处罚不相当,为后续的统计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科学而明确的依据。 二是体系化,裁量规则的表述清晰凝练,不同违法行为后果从不予处罚到从轻减轻再到从重处罚,形成了完整的裁量规则链条。 《裁量权基准》条文表达清晰规范、凝练顺畅,将原本专业性极强的统计执法工作裁量规则体系通过法言法语深入浅出的呈现了出来。《裁量权基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五条分别对统计违法行为中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第七条、第八条更是针对不同统计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给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第三条中,更是把“对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与过失违法行为予以适当区分”作为裁量原则写入其中。至此,《裁量权基准》已经以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为基础,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生活实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裁量规则链条。 《裁量权基准》作为新修改统计法实施后制定印发的统计执法工作的裁量权基准,为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完善了我省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同时也为未来5年内我省统计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极大地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统一性,最大程度避免了同案不同罚情形,提高了统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 原文链接: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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