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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004502016L/2026-001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统计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20 15:28: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设管处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统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在多轮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基础上,山东省统计局起草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

三、起草目的

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统计行为,提升企业统计工作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依法统计各项要求,全面夯实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四、起草过程

自2025年底以来,山东省统计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全省企业统计工作现状,全面梳理分析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修订初稿。先后多次面向局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统计局、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基层实践经验,并于2026年6月1日至6月9日,在山东统计信息网发布通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形成《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五、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八章三十条。

第一章 总则(四条):明确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企业统计基本任务,提出企业统计工作总体要求。

第二章 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四条):规范企业统计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划分,明确统计人员配置标准与管理要求。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五条):明确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建立内容、呈现形式,同步规范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六条):列明企业需执行的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调查组织流程、落地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四条):划定统计资料管理范畴,明确资料保管期限、存储形式、对外发布等管理规则。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三条):聚焦企业统计数字化,特别是对联网直报企业在软硬件配置、人员能力、统计资料报送等方面提出建设要求。

第七章 依法统计(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学习遵守统计法作出总体要求。明确监督、检查主体。

第八章 附则(一条):说明本规范施行相关事项。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增加依法统计相关内容

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增加“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与数据质量核查”表述。在数据修改、更正环节增设统计负责人签字要求,构建双重审核机制。

(二)增加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内容

根据统计人员能力提升法定要求,新增企业为统计人员教育培训提供保障的相关条款,同时要求保持统计人员稳定性,健全常态化能力培育保障体系。

(三)增加优化企业统计台账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电子台账建设工作部署,增加“原始记录优先采用计算机登记,不断推动统计数据与企业ERP、财务系统互联互通、实时同步”等内容。明确台账建设向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方向升级,进一步减少人工填报误差。

(四)删除企业内部数据质量检查频次约束条款

充分兼顾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经营实际,由企业结合自身报表报送频次、业务体量自主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有效减轻企业刚性负担,提升制度执行灵活性。

(五)删除限制企业反映、举报的时间要求

将“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或超出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企业有权拒绝填报,并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反映或举报。”中“及时”二字删除。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反馈时机的权利,条款表述更为客观宽松。

(六)规范部分表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意见,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数据处理和网络传输设备”修订为“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畅通安全的网络环境”,进一步规范表述,引导企业完善软硬件配套,提升统计采集自动化、管理现代化水平。

原文链接: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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