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
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 = 经营收入 - 经营费用 -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财产净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转移性支出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消费支出 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根据来源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现金消费支出、实物消费支出(含自产自用、来自单位、来自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 食品烟酒 指用于各种食品和烟草、酒类的支出,包括食品和烟酒两个中类。 衣着 指与居民穿着有关的支出,包括服装、服装材料、鞋类、其他衣类及配件、衣着相关加工服务的支出。 居住 指与居住有关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燃料、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也包括自有住房折算租金。 生活用品及服务 指家庭及个人的各类生活品及家庭服务。包括家具及室内装饰品、家用器具、家用纺织品、家庭日用杂品、个人用品和家庭服务。 交通通信 指用于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维修费和车辆保险等支出。 教育文化和娱乐 指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 医疗保健 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的总费用。包括医疗器具及药品,以及医疗服务。 其他用品及服务 指无法直接归入上述各类支出的其他用品与服务支出。 就业者负担人数 指家庭人口与就业人口之比。 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老口径) 指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 农村居民纯收入 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改革前的农民纯收入指标的主要区别是:可支配收入扣除了赠送农村以外亲友支出、农村居民用于购买住房、汽车等生活性贷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支出,纯收入则不扣。同时,计算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分母调整为农村常住人口,调整了外出农民工寄带回收入的归类。 农村整、半劳动力 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