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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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统计局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办理征求意见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在山东统计信息内、外网上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二)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座谈会或论证会; (三)收集、整理反馈的意见、建议; (四)在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需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本部门、本系统及相关部门意见; (二)听取有关熟悉相关业务人员或专家的意见; (三)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征求意见的方式。 (一)在山东省统计局内、外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二)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 (三)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八条 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座谈会、论证会参加人员必须是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起草单位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意见整理。 第十条 起草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在山东省统计局内、外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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