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迪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 ||||
| ||||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实施条例》 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山东省统计局党组书记 局长 陈迪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自201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实施以后统计改革工作的又一件大事,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新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当前,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从和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开展统计工作,就要不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把《条例》要求贯穿到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自觉做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 《条例》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内容,促进了统计工作各环节、各方面制度化、规范化,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的重要体现,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了根本遵循。 《条例》是统计工作的制度利器。岗位意味着责任,责任更要担当,担当需要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就推动统计事业发展、健全统计法律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条例》认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系列成果,为规范政府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理依据。特别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大背景下,《条例》应时而生、应需而生,满足了统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要求,为依法统计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坚持制度创新,是统计工作的优良传统。《条例》汲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工作的新鲜经验,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要求上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健全了反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提供法治保障;建立集中统一领导制度,严格统计标准执行,对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确保国家统计调查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了失察问责,把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失察责任具体化明确化,把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到了一个重要位置,着力解决统计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等突出问题,让规避责任的侥幸者无处遁形,杜绝了责任的虚化空转。 《条例》开辟法治统计新篇章。《条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握统计工作目标方向,着眼于增强统计工作规范性,避免数出多门现象,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消除统计调查项目间的重复交叉或矛盾;着眼于强化统计检查监督力度,明确全社会监督统计工作、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制度保障;着眼于提升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强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这些顶层设计,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了明确清晰的工作路径。 二、切实增强《条例》的法规制度意识 《条例》是统计人员成长进步的“护身符”,也是各级领导干部指导统计工作的“健康卡”。对《条例》有敬畏之心,胸中就有定盘星;增强统计工作的服务意识,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严格按《条例》规范办事,就能够行的正、坐得直,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 一是增强敬畏意识,坚决维护《条例》权威。《条例》与《统计法》共同组成统计工作最高法律规范,是统计工作的权威。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都要以《条例》为准绳,把《条例》作为行动指南,《条例》红线不可逾越,《条例》底线不可触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和指导统计工作上要清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自觉依据《条例》想问题作决策;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范化要求开展统计工作,遵循《条例》的法律程序推进工作;广大统计人员要自觉遵守《条例》规则,用《条例》管理统计,用《条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二是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统计成果资源共享。搞好统计服务,不仅是向党委、政府有效提供统计信息,还要向社会公众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等作为核心要点。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公布管理协调机制,部门间相互提供统计资料机制,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向社会提供统计资料,推进统计数据最大化向社会公布,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统计产品。 三是增强规范意识,打造公开透明“阳光统计”。遵守《条例》规范是实现依法统计重要保障,也是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有效路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务必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条例》管理和开展统计工作。要解决好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问题,及时按照《条例》规定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做好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工作,取得统计调查对象充分理解和信任支持;做好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公布统计调查数据,主动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询问和咨询,用规范程序打造公正公开“阳光统计”。 三、扎实做好《条例》学习教育宣传工作 统计工作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开展,实现“走在前列”要求,首要任务就是抓好《条例》学习宣传教育,让《条例》深入到每个统计人员心中,贯彻到统计调查工作各个环节之中。 一是加强学习,领会尊法要旨。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纳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决策部署。深刻领会统计违纪违法严重危害性,深刻领会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大责任,增强法治观念,强化问题意识,自觉用《条例》统一思想,不断提高独立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能力,提升依法统计思想境界。 二是抓好教育,提升用法能力。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统计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全面学与专题学、课堂学与实践学、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广大统计人员原原本本学《条例》全文、悟《条例》精神。采取集中培训等方式,引导各级统计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注重分类分级教育,区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统计人员需求分类施教,增强教育实效性。做好《条例》相关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不断完善配套措施,让广大统计人员明晰自己的责任、处理问题的思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搞好宣传,营造守法氛围。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熟知《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为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把好第一道关口。积极与地方政府普法部门联系,将《条例》宣传教育纳入地方普法宣传教育规划之中。各级统计机构要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现代媒介,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和知晓面。广泛开展《条例》“六进”活动,充分利用“《统计法》颁布日”“《条例》实施日”和“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了解、认识和信任,营造依法统计、真实上报统计数据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肃查处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确立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只有在工作和实践中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是压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条例》明确统计工作有关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切实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提供真实准确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条例》程序和明确的法律责任义务,倒逼统计工作改革,倒逼观念转变,倒逼责任落实,把工作的指导思想真正转变到《条例》规范上来。 二是坚持做到有案必查违纪违法必纠。《条例》强化了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执法监督权,明确了相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时的法律底线,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级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机构要主动公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方式、途径,认真受理、核实、处理统计违法违纪举报;认真组织统计执法监督“双随机”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核查等工作,消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于萌芽状态。 三是锻造坚强有力执法检查监督队伍。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代言人,是全社会统计法治环境风向标。各级统计机构都要加强专门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充实统计执法力量。认真贯彻《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业务精、能力强执法监督工作骨干,提高统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条例》的施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奠定了法治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统计机构要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统计工作始终。自觉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