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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8 11:14: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监督局 字体:[ ]

2019年10月26日,省统计局制定公布了《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该基准按照《统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的要求,依据实际违法数额比例对统计违法行为人进行不同额度的罚款。

《基准》的出台,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详细、具体的操作规范。近年来,统计部门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从源头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下大力气狠抓统计执法工作,执法检查的频率越来越高,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因此,如何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提升统计执法的质量和效能,成为统计法治工作的当务之急。省统计局从完善制度入手,为统计执法保驾护航。《基准》不仅是统计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同时对统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力起到了规范、监督的作用。在统计执法过程中,保证了处罚数额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有利于实现统计执法的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公信力。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条款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主要条款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4)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三) 2018年11月《国家统计局关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四)2019年1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试行)》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2019年上半年起,省统计局开展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起草修改工作,在梳理行政执法职能基础上,对统计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一对照、明确,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合法性把关。修改过程中,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多次征求省统计局机关处室、市县统计局和法律顾问的建议,并组织开展了集中审议,局机关有关处室,执法骨干和负责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工作中的重点和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研究讨论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要求,在全面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于2019年9月6日至9月16日,在山东统计信息网外网(/)上“通知公告”栏目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委托省统计局法律顾问进行了论证及评估。2019年9月修改完成形成送审稿,经省统计局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主要内容


该基准共11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基准的目的,第二条明确该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违法数额比例的大小进行不同数额的罚款。第四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节和处罚方式。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不同形式和相应的处罚方式。第七条明确了适用“减轻处罚”的四种具体情况。第八条对“违法数额”的具体涵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本裁量基准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原文链接:《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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