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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征集情况

发布日期:2022-10-09 16:19: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事处 字体:[ ]

按照《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要求,202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我们在山东省统计局外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对《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截至2022年9月30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具体情况如下。

1.建议延长高级统计师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至5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中规定,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该条政策是由国家层面制定,有关建议我们已向国家统计局进行了反映。

2.建议在评审标准条件中考虑针对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业绩成果内容。《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已充分考虑对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业绩成果标准。比如,《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专业工作经历”中提到,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2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编辑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等,第九条“统计业务成果”中提到,主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等,都已包含了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专业工作实际。

3.建议将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能力测试改为面试答辩。该建议中提到的能力测试和面试答辩属同一测试形式的不同表述,实际内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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