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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关于《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9 16:33: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监督局 字体:[ ]

山东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马金栋解读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请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马金栋:目前,山东省统计系统在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总体上能够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合理行使,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了更多新的规定,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为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权,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制定新的《裁量基准》。

二、请问制定出台《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马金栋:制定该《裁量基准》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统字〔2022〕1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请问制定出台《裁量基准》主要经过了哪些过程?

马金栋:该《裁量基准》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自2023年上半年起,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共同开展起草工作。期间,多次组织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有关处室集中审议,对《裁量基准》工作中的重点和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召开专题座谈会、评估论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在山东统计信息网外网(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23/11/14/art_6273_10309725.html),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委托省统计局法律顾问从制定《裁量基准》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目前该《裁量基准》已经山东省统计局党组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党组研究同意,于2023年12月28日印发,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请问《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马金栋:本《裁量基准》共26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步骤,细化了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规范了基本裁量规则等。

(一)本《裁量基准》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违法现象分为7种统计违法行为,并分别划分了ABC三个裁量档次,细化了处罚标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第六条)。

2.迟报统计资料(第七条)。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第八条)。

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第九条)。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第十条)。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第十一条)。

7.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十二条)。

(二)为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的权利和利益,本《裁量基准》规定了一些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六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等具体违法情节。

(三)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裁量基准》还规定了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违法情节(第十八条)。

(四)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本《裁量基准》还规定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节(第二十条)。


原文链接: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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