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等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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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有关要求,2025年11月18日至11月26日,我们在山东省统计局官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对《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的意见建议。截至2025年11月26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具体情况如下。 1.建议将《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三)中对评比表彰的层次和数量要求适当降低,或是明确省部级以上表彰和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数量区别。该条建议部分采纳,拟将《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三)修改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获得2次以上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2.建议将《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三)中对竞赛类活动的描述扩大范围。该建议在标准条件拟定中已充分考虑相关情形,标准条件第十条中设置了其他研究成果条件,同时设置了兜底条件,竞赛类活动获奖情况仅是其中一项。 3.建议在评审标准条件中考虑面向卫生等其他行业从事统计工作人员业绩成果内容。《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已充分考虑对其他行业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在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类别中,均设置了针对统计系统外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兜底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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