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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有关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4 13:33: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事处 字体:[ ]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有关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在充分结合统计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新要求以及我省实际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统计系列正高级、高级标准条件》)。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坚持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融入国家职称改革最新精神,通过山东省统计局官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广泛征求系统内外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统计系列正高级、高级标准条件》。

四、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共分四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评价方式和评价原则。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第二章,标准条件。提出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及在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三章,破格条件。提出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二)《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共分五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评价方式和评价原则。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第二章,报考条件。提出报考高级统计师考试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提出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在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第四章,破格条件。提出破格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第五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原文链接: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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